土地使用权出让
内 容
准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数量及方式
受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限制,方式有协议、拍卖、招标、挂牌等4种。
条 件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2)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3)政策性住房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5)成片开发区用地;
(6)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7)市政府以土地。 (8)军事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4.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5.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6.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7.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支付能力;
8.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须取得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前项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
4.符合拍卖、招标、挂牌公告所规定的竞买资格;
5.按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
6.签订了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
2.符合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3.涉及土地用途或使用功能变更的,变更内容属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4.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4.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原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7.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此审查事项的具体内容附后);
8.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9.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条。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已交纳不低于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变更的理由或依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的,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6.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二条。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二直属管理局或宝安、龙岗、光明、坪山、滨海管理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www.szpl.gov.cn)。
下载中心: 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
示范文本
申请受理机关
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区的市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驻市民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其他由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第二直属、滨海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光明、坪山由辖区管理局办公室受理。
决定机关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协议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程 序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资格审查--成交确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的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拍卖、招标、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于中标或竞得成交后凭成交确认书即时与拍卖人、招标人、挂牌人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6个月。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3个月。
法律效力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划定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缴交地价后,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凭成交确认书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取得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内容的土地使用权。
收 费
除依法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外,无行政许可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

